(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慧与被告任建国、任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慧,任建国,任建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王泽慧。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国。被告任建志。原告王泽慧与被告任建国、任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建国、任建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泽慧与被告任建国、任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任建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神木县,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任建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郑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