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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杨某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平利县八仙镇。被告罗某某,男,62岁,汉族,现住平利县八仙镇靛坪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印 伟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