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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9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肖飞与周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飞,周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914-1号申请执行人肖飞。被执行人周朋,居民。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朋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朋的工资收入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本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