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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87号原告侯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牛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