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87号原告侯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牛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