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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元磊与杨继平、闫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磊,杨继平,闫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郭元磊,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宗福,系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继平,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闫大伟,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元磊与被告杨继平、闫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解决。而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元磊与被告杨继平、闫大伟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侯善林审判员  黄连华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姚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