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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安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安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郭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1999年10月14日审结,该案(1999)安民崔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