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邛崃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贵祥,侯建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邛崃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代贵祥。被执行人侯建伦。申请执行人代贵祥与被执行人侯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邛崃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建伦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贵祥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侯建伦自动履行了83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邛崃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侯建伦所有的川AZXX**号轿车。申请执行人代贵祥与被执行人侯建伦达成和解协议,先就本院查封(扣押)的侯建伦所有的川AZXX**号轿车进行评估拍卖,剩余执行标的待该车处置完后再行处理。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代贵祥未受偿的113180元予以确认,待本院对被执行人侯建伦所有的川AZXX**号轿车依法进行处置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