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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黄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阳支公司梁某、赵某某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阳支公司,粱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阳支公司。被执行人粱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权利人王某某、黄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渭民初字(2012)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0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秦川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