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应才申请执行周学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才,周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黄应才,男。被执行人周学清,男。本院在执行黄应才申请执行周学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号﹤2012﹥江劳仲案字第5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学清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黄应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劳仲案字第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成关云审 判 员 陈象桥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舒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