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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世勇与耿长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勇,耿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勇,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耿长山,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赞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