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世勇与耿长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勇,耿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勇,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耿长山,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赞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