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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罗先荣与姚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荣,姚国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667号原告:罗先荣,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姚国贵,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荣与被告姚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先荣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罗先荣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