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白灰款13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95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应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