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超与岑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岑必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孙超,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岑必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岑海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岑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超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孙超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