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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筑邦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筑邦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955号原告郑州筑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法定代表人秦广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青山,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吏林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春雷。本院受理原告郑州筑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美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申青山、被告委托代理人宁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了《混凝土补砂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修补砂浆料;混凝土修补砂浆料的价格为2200.00元/吨,供应量暂为70吨但以实际通知进货数为准;供货时间为2011年3月至工程结算;结算付款方式为当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供应期,供应期结束后原告与被告按月对账,确认无误后原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将在当月支付70%货款,一个月后支付20%,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后30天内(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到货验收合格满六个月)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时按量向被告实际供应了符合工程要求的混凝土修补砂浆料119吨。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履行其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被告迟延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8888.1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修补砂浆料款261800元;2、判令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58888.18元(自应付货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混凝土修补砂浆购销合同一份;2、对账函一份。被告辩称:对诉讼本金标的无异议,但是利息太高,请法庭酌减。被告未举证。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核实,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补砂浆购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修补砂浆料;混凝土修补砂浆料的价格为2200.00元/吨,供应量暂为70吨但以实际通知进货数为准;供货时间为2011年3月至工程结算;结算付款方式为当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供应期,供应期结束后原告与被告按月对账,确认无误后原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将在当月支付70%货款,一个月后支付20%,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后30天内(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到货验收合格满六个月)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时按量向被告实际供应了符合工程要求的混凝土修补砂浆料119吨。但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酿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混凝土补砂浆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混凝土修补砂浆料的义务,被告却未支付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修补砂浆料款261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请求利息过高,请求本院酌减,本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筑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18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