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戚大伟诉孙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大伟,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戚大伟,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双辽市大陆建材商店业主,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成,男,43岁,汉族,住双辽市。戚大伟诉孙成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2)双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1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8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正在按执行和解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 闫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