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远大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远大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结操,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远大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兴,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远大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