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宪华与昆山汉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邵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华,昆山汉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邵志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刘宪华。被告昆山汉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邵志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郭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