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冬与被告彭文勃、镶黄旗鑫垠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彭文勃,镶黄旗鑫垠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赵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新大集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文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东胜集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镶黄旗鑫垠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组织机构代码66409147-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与被告彭文勃、镶黄旗鑫垠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5元,减半收取74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贤坤代理审判员 任爱娟代理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