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福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刘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被执行人刘福英,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医院职工,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6)郯证经字第112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赵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