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冬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冬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陵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侧法人代表李秀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男,汉族。被告康冬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冬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傅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