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彭峰、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与林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峰,林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37号原告:彭峰。委托代理人:曾鸣。被告:林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峰与被告林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朱震婕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