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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戈江波与戈文江、甯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江波,戈文江,甯兴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戈江波,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戈文江,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甯兴妹,女,1976年2月17日生,住平度市。原告戈江波与被告戈文江、被告甯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戈江波的起诉。邮寄费120元,由原告戈江波负担。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清辉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