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孔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孔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分)×××3214。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陈宝文、李虹,均系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18。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孔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宝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57)。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和取现,截至2012年12月2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6132.8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现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本息合计6132.83元,其中本金4925.81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1207.02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12月27日,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信用卡透支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均为复印件),证明:2011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了卡号为62×××57的信用卡。4、催收基本资料(账户级)、被告交易信息(均为打印件),证明:被告在领取了信用卡后多次进行了消费和取现,截止2012年12月27日累计透支人民币本金4925.81元,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为1207.02元,合计为6132.83元。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是与原件相互印证的复印件,各证据证明的内容与原告起诉所称事实相互关联,互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62×××57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一张。被告申领信用卡申请表等资料中附有原告制作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被告成功申请上述信用卡后即持卡进行消费、取现。至2012年12月27日,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本金为4925.81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为1207.02元。本院认为:被告申领了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并持卡进行消费及取现,双方之间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到期信用卡欠款本金4925.81元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欠款本金及并支付透支利息。原告的相关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透支利息计算方法及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孔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25.81元及利息898.57元、滞纳金288.45元、其他费用20元,并以尚欠本金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信用卡透支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某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