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雷、贾静与王霞、杨慎涛借款担保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雷,贾静,王霞,杨慎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064-2号原告:董雷,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贾静,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霞,女,住齐河县。被告:杨慎涛,男,汉族,齐河县。原告董雷、贾静与被告王霞、杨慎涛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原告董雷、贾静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霞、杨慎涛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霞、杨慎涛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加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