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2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周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焦 铭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