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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02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周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焦 铭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