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兆强、王兆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兆强,王兆生,王兆刚,王兆波,王兆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该社职工。被申请执行人:王兆强。被申请执行人:王兆生。被申请执行人:王兆刚。被申请执行人:王兆波。被申请执行人:王兆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兆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另外几位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聊东商初字第2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