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丁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越鸣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在本市拱墅区丰庆路泰龙商务酒店门口对其父亲丁某乙及劝架人郭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驶离上述酒店停车场,后被群众举报。民警接警后至孔家埭将其抓获。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告人丁某甲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次日,民警从被告人丁某甲处发现上述车辆的钥匙,后在上述停车场附近工地发现上述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证人郭某、袁某、郑某、丁某乙的证言、车辆信息、驾驶资格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