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小辉抢劫罪,高小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952号罪犯高小辉。2006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罪犯高小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了(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201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小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小辉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2月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8月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2月17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小辉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