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756、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全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鸿家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75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全华,深圳鸿家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756、1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全华,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住址江西省××××号,身份证号码×××5498。(1756、1757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鸿家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街道同××社区同××村工业区××号,组织机构代码555407242。(1756、1757号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陈文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海滨,该司行政文员。上诉人刘全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鸿家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0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全华与深圳鸿家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刘全华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深圳鸿家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声明书》���《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显示,刘全华于2012年6月22日前领取了2011年12月3日至2012年5月工资及12000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2年6月26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刘全华认可《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的真实性,其虽然主张《声明书》的部分内容系深圳鸿家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事后添加,但未申请鉴定或提交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刘全华该主张不予采信。由于刘全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声明书》、《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原审法院根据《声明书》、《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认定刘全华已经足额领取了在职期间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刘全���要求深圳鸿家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2月3日至2012年2月3日期间工伤治疗工资差额、2012年2月3日至6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全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刘全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