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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杭州众成化纤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杭州众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成强。异议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罗小凤。申请人杭州众成化纤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181355,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7日,出票人为绍兴创海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杭州众成化纤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8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18日通过报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