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尚文秀与尚青兰、汲召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秀,尚青兰,汲召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尚文秀,现寄住在: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兼庄乡兼庄村尚凤兰(大姐)、李守法(大姐夫)家,联系电话:(李守法-转)。被告尚青兰。被告汲召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文秀于2013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尚文秀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崔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