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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杨洪民与孙凤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民,孙凤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杨洪民,农民。被告孙凤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民与被告孙凤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民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凤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洪民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民撤回对被告孙凤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洪民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高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