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卢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7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132号的承租房内经营六合彩共20多期,接受胡某、熊某、宋某等人的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额约40000元,获利4000余元。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窝点,并抓获被告人卢某,查获人民币2955元(其中1000元系投注款,1955元系违法所得)及六合彩发票、投注单等财物。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卢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熊某、宋某、任心蓬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预收款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物证收据3本、收款收据65张、投注单2张、空白投注单6张、空白收据12本、宣传资料7本、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积极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其中3955元已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投注款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林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