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鲍连平与眭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连平,眭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坛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鲍连平,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眭留平,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原告鲍连平诉被告眭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新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眭留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14日,因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此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因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当庭举证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因借款合同所生的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眭留平应返还原告鲍连平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金坛市支行,账号:8330018800002081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300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姚建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