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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苏鱼生与赵世林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鱼生,赵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126号申请人苏鱼生,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赵世林,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苏鱼生因被申请人赵世林与其妻子暴侯琴于2011年10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5%,赵世林与其妻子为共同借款人,借款后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份向申请人偿还本金40万元,将下余款利息付至2012年10月1日后再未偿本付息,申请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世林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周家围墙嘉蓝雅园(黄金嘉园)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苏鱼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世林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周家围墙嘉蓝雅园(黄金嘉园)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韩彦军人民陪审员  焦伊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