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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铁梅与董瑞华、傅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梅,董瑞华,傅亮,郭中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李铁梅,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宜武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卫杰(系原告儿子),男,清徐县徐沟镇北宜武村农民。被告董瑞华,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农民。被告傅亮,男,1954年8月1日出生,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被告郭中宝,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梅与被告董瑞华、傅亮、郭中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梅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傅亮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梅撤回对被告傅亮的起诉。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方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