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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罗茗月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罗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陈行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清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丹,女,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钦文、熊状,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九法民初字第06104号民事判决,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审 判 员  张泽兵代理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