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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秀香与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09号郭秀香与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行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及(2012)新中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秀香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  立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荆向丽(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