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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与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初字第0158-2号原告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明。被告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亚斐。原告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83元,减半收取764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441.5元,由原告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新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孔令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