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曹建红、张贵臣与被告刘春岩、刘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红,张贵臣,刘春岩,刘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曹建红,女,42岁,汉族,现住四平市。原告张贵臣,男56岁,汉族,现住四平市。被告刘春岩,男,30岁,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刘金贵,男,40岁,汉族,现住伊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红、张贵臣与被告刘春岩、刘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红、张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及保全费520.00元,退回原告诉讼费500.00元,原告负担诉讼费500.00元及保全费520.00元。审判长 赵艳江审判员 王抒芳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孙亚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