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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佳平与廖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郭佳平,男。被告廖本斌,男。本院在审理郭佳平廖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佳平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有郭佳平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卿荣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