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佳平与廖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郭佳平,男。被告廖本斌,男。本院在审理郭佳平廖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佳平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有郭佳平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卿荣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