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许会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会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40号申请执行人:许会敏,无业。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赵文忠。本院在执行许会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88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