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顺民初字第4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郭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郭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顺民初字第4487号原告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55211-1。法定代表人威廉姆·苏理文(WILLIAMJOSEPHSULLIV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郭丽在答辩期间,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此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核实,本案用人单位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属本院辖区。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就其与郭丽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本院并无不当,郭丽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贾清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