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州八通散化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八通散化有限公司,安阳市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八通散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申请执行人郑州八通散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二初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生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