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王某,男,住三台县花园镇法源村。被告:刘某某,女,住三台县花园镇法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雯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光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