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明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勋,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张明勋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3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