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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嘉善吸引力歌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嘉善吸引力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51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被告:嘉善吸引力歌城。代表人:王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嘉善吸引力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3年5月1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蕾代理审判员  王浩代理审判员  杨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