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嘉善吸引力歌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嘉善吸引力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51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被告:嘉善吸引力歌城。代表人:王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嘉善吸引力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3年5月1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蕾代理审判员 王浩代理审判员 杨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