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400号原告俄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俄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不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俄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不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使本案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俄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