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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400号原告俄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俄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不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俄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不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使本案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俄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