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玉英、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英,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中山市海锋染整厂,周政,张荣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英(CHIU,YukYing),女,1959年3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苏光伟,罗静怡,分别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港口大道旁边。法定代表人:谢镜开。委托代理人:方亚、宋炜裕,均系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东路兴业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455702-3。法定代表人:赵玉英,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东路兴业工业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周政。原审被告:周政,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原审被告:张荣宗,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上诉人赵玉英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邦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中山市海锋染整厂、周政、张荣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中二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赵玉英以其与盈邦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玉英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3元,减半收取为3226.5元,由上诉人赵玉英担。审 判 长 程建峰审 判 员 何亦辉代理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