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与王建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王建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666号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高。委托代理人:张洪军、成胜。被告:王建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花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玮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